立法与司法的“变奏”--民初女性权利演变的特性---以婚姻、继承中的女性权利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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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静莉[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学术论坛》2010年第5期148-154,共7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初女性权利变化研究”(09YJA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女性在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在民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立法层面来看,从晚清开始到民初的数次民事法典编订先后都对女性权利作出了许多进步性规定,可惜这些法律都没能颁布实施,致使这些进步性规定仅仅停留在文本上。但从司法层面来看,民初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在涉及女性权利的婚姻、继承司法裁判中,以判例及司法解释例的方式,对当时仍适用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了变通解释,从而使女性权利发生了诸多变化,其中虽有大理院对传统妥协的保守性,但更多的地方则体现了大理院顺应潮流的灵活与变通。

关 键 词:民初 女性权利 司法判解 民法近代化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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