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体会与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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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吉先 

机构地区:[1]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第2期81-82,共2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性,为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提供了大好机遇,同时有律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我个人认为,因为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主导作用。我们事务所2007年10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破产程序进展的较平稳、顺利。在此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关 键 词:破产管理人 业务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清算 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 律师事务所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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