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兼评“李庄案”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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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栩[1] 范小军[1] 

机构地区:[1]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17期16-1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李庄案"二审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对其法律适应进行分析,浅析该条款引发的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探究该条款的立法价值及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关 键 词:李庄案 第306条 行为犯 结果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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