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集体土地权利不宜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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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雪峰[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

出  处:《农村经营管理》2010年第6期27-27,共1页

摘  要:村社集体所有,是村社集体所有成员的所有,集体成员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占有、使用和处置土地(土地权利从来不是绝对的权利,比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土地不经批准,不得非农使用,也就是土地用途管制原则)。集体的土地权利被分割为两个部分,一是集体的所有权,二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集体是土地发包方,农户是土地承包方,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承担一定的义务。

关 键 词:土地权利 村社集体 虚化 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权 规章制度 法律政策 管制原则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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