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续)——中国古代契约语言与社会史的考察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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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存福[1] 刘晓林[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101-105,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语言的变迁与法律文化的生成与转型"(06JJD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契约本性是自由的,平等是契约自由的前提和必然要求。中国古代契约充斥着大量反映契约自由和平等的套语,这些语汇与当时的刑事、民事法律术语及政治语汇的精神一致。古代中国存在着权力、身份所不能决定的东西,这就是契约的自由与平等。古代中国政治、社会与家族内部等级上的差异,并未消灭经济生活中契约的自由与平等。缘在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家庭伦理生活与经济生活不同,古代的中国也是一个契约社会,契约本身也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关 键 词:中国古代 契约平等 契约语言 两共平章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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