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的关系——兼谈对“法人人格否认”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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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日华[1] 杨圣坤[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2]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出  处:《新疆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85-90,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司法视野下的私法自治研究"(09CFXZ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人人格比有限责任起源更早,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世界多数立法都认为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不具有必然的附随性。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的术语表达并不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公司是被告,滥用权利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诉讼活动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关 键 词:法人人格 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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