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受孕 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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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法庭内外》2010年第6期59-59,共1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法官:我于2009年2月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的行为对吗?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非法同居 用人单位 销售公司 2009年 结婚登记 计划生育 交接手续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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