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以国际私法的渊源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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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宏贵[1] 司珊[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30-35,共6页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并未对可予适用的国际惯例的性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最可取的思维路径则应该从国际惯例本身来分析其性质。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适用国际惯例,必须以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明文规定为前提,且只能参照适用,同时适用的结果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关 键 词: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 涉外民商事关系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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