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再认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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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飞飞[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40-46,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防治金融欺诈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6BaFX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骗取信用证"型的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骗取信用证+使用"行为。"骗取信用证"仅指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银行开具信用证并加以使用的情况。作为本罪的"使用"虚假的信用证应当仅指在信用证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使用,进而骗得信用证项下的财物的行为。本罪属于结果犯,即要求他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的结果出现。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

关 键 词:骗取信用证 使用 结果犯 数额较大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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