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区别及其宪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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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江武[1] 豆星星[2]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 [2]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61-69,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修宪权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07JA820041)的成果之一

摘  要:对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有两种观点,即"无区别说"与"区别说"。"区别说"比较可取。"区别说"主张制宪权与修宪权在权力来源、性质、位阶、所受限制等方面保持根本差异。区分制宪权与修宪权对于明确修宪权的界限,增强宪法的适应性,保持宪法的统一性、持续性,确保宪政秩序稳定而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关 键 词:制宪权 修宪权 “区别说” 宪政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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