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自己存款存入他人账户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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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穆勤 

机构地区:[1]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10年第6期92-93,共2页China Trial

摘  要:案情 原告:郑保生。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市支行。 2004年11月1日,“莫彩霞”在中国农业银行慈溪逍林支行中街储蓄所申请开立了卡号为9559980310182497415金穗借记卡,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载明的莫彩霞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22426198610112318。之后,该卡由本案原告郑保生持有。

关 键 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重大误解 中国农业银行 他人 存款 金穗借记卡 身份证号码 慈溪市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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