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还授”与唐代“均田制”研究——制度得以成立的实施机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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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耿元骊[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10年第6期79-83,共5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7JC77001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第44批);2009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09A292

摘  要:"土地还授"在唐代"均田制"研究中极为关键,是"均田制"作为一种制度是否成立的"实施机制",其本意是为了保证土地耕种及取得赋税。传世文献中没有提到官员的应受田,《田令》中关于职事官的土地还授只是具文。在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记载中,土地还授是根据《田令》的规定来执行的,也只是参考。因此,"均田制"不是唐代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土地还授"只是田令当中的一种文本规定。

关 键 词:土地还授 唐代 均田制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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