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情形”与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法逻辑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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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占洲[1] 林苇[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0

出  处:《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6期45-53,共9页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编号:05JZD0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农村承包地调整中并非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有可能适用承包地调整,因而"特殊情形"与不同模式的承包地调整之间存在着不同的逻辑关系。"特殊情形"是法定双向调整的必要条件,当且仅当"特殊情形"时才能引起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调整,但"特殊情形"并非必然引起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调整。"特殊情形"是法定单向调整的充分条件,当"特殊情形"时发包方应当以机动地、新垦地、收回地调整承包土地,但并非仅当"特殊情形"时发包方才能以此调整承包土地。"特殊情形"是约定双向调整的选择性条件,既非当且仅当"特殊情形"时才能引起约定双向调整,也非当"特殊情形"时必然会引起约定双向调整;只有当"特殊情形"被两个以上承包人约定为双向调整的适用条件时才能合乎逻辑地引起约定双向调整。

关 键 词:特殊情形 承包地调整 逻辑关系 法逻辑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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