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被引量:7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曾凡燕[1] 付治国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2]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314001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165-168,共4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成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这一要件不应废除而应继续保留。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这里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应理解为是指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无论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还是从立法原意或现实需要来看,以行贿手段谋取的所谓"不确定利益"都应当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

关 键 词:行贿 不正当利益 不确定利益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