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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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广告大观(媒介版)》2010年第3期17-17,共1页Media

摘  要: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关 键 词:移动通讯终端 法律若干问题 淫秽电子信息 刑事案件 互联网 声讯台 利用 制作 

分 类 号:F62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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