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轻微胁迫手段索回质押物品该如何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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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晓明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11期39-40,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张某家中珍藏有祖父母遗留下来的本地多名著名书画家的书画作品。张某因吸毒而手头拮据。为筹集毒资,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张某将自称价值7万余元的9幅书画作品(经书画鉴定专家鉴定确系真品)以口头契约形式陆续质押给华某,取得借款人民币2.35万元,

关 键 词:胁迫手段 质押 物品 书画作品 2008年 2007年 契约形式 专家鉴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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