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病毒非法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之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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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峰 张敏亮[2] 李鹏 

机构地区:[1]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528000 [2]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南京东路派出所,上海200001 [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出  处:《信息网络安全》2010年第6期13-14,共2页Netinfo Security

摘  要: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在系统中植入木马、后门程序,获取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务部门不仅应当运用好相关刑法规定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之外,还应当严厉打击为上述犯罪分子制作、提供、完善相关计算机病毒程序、网络犯罪工具的犯罪人。

关 键 词:计算机病毒 网络犯罪 木马 证券账号 非法侵入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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