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334-19994.3条和5.1.1条规定有不符合实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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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加宁 

机构地区:[1]阜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检验所,阜蒙123100

出  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2010年第3期20-20,共1页Safety Technology of Special Equipment

摘  要:GB8334-19994.3条规定对使用超15年的任何类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费处理;5.1.1条指出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按报废处理。

关 键 词:液化石油气钢瓶 报废处理 定期检验 气瓶设计 

分 类 号:TE972[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石油机械设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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