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之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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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仁华[1] 

机构地区:[1]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10年第6期74-74,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 键 词: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会计处理 抵扣 业务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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