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被引量:3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林凌[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当代传播》2010年第3期84-86,共3页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网络舆论引导规律研究"(09BXW02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依法管理博客必须明确认定博客侵权主体责任。网站在博客侵权中承担消极审查义务,一般应予免责,但对那些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客视而不见,网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博主因黑客入侵改写博客内容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不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侵权责任;名人请人代写博客而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扒客"作为特殊传播主体,转载或链接他人博客而导致侵权,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责任,但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改动原博客内容或转载侮辱性言论博客,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关 键 词:博客 名誉权 侵权主体 责任 

分 类 号:G210[文化科学—新闻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