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并存与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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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海英 

机构地区:[1]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3期26-28,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富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它起源于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都立足于民事活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故而两者在宗旨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学界围绕二者孰优孰劣、谁可取代谁的争论几百年来不绝于耳。在物权法已经正式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今天,理论上的探讨是不是就应该止于立法上的规定呢?本文试从另一角度分析二者的关系,说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并非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敌对关系,而是可以并用互补,共同发展,共同服务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共同使命。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无因性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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