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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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晏韬[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19期18-1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最小损害原则和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本文在认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之间在适用上尚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妥当性——最小损害——均衡原则,以此顺序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则可以思维脉络上的相对清晰,步步为营,最终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准确地考量。二则能尽量减少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时的主观恣意,限制自由裁量权。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妥当性 最小损害 自由裁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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