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深圳涉嫌卖淫嫖娼人员示众事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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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云流[1]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0期75-75,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深圳警方将涉嫌卖淫嫖娼人员示众的做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犯了嫖客、妓女的人格尊严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国家工作人员应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为了维持公共秩序与个人尊严权的平衡,警方宜借助卖淫嫖娼者的亲情关系,激发其自律意识,从而达到抑制色情活动的目标。

关 键 词:法定程序 公开与示众 人格尊严权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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