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不当行使逮捕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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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梅[1] 吉洪忠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0期137-137,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权应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法》第60条又对逮捕措施的使用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目前一些基层法院存在对提起公诉的未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庭前滥用逮捕权。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逮捕权 逮捕措施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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