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医权和医疗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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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丹[1] 

机构地区:[1]中国医师协会耳鼻咽喉科医师分会办公室

出  处:《中国医学文摘(耳鼻咽喉科学)》2010年第2期93-93,共1页Chinese Medical Digest(Otorhinolaryngology)

摘  要:行医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具体的医疗单位或执业医师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各项权利。行医权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为《执业医师法》)第3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关 键 词:医疗单位 行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维权 诊疗活动 法律 

分 类 号:R187[医药卫生—流行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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