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契约角度论纳税人遵从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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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德安[1] 王波[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西部财会》2010年第4期25-28,共4页Wester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税收契约论认为,税收实质上是纳税人与国家达成的一种契约,即公众按照税收契约履行纳税义务,政府则按照纳税人要求提供公共产品。从理论上讲,纳税人会完全遵照在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税收契约,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但是,我国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主要是因为税收契约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政府履行契约度不够;纳税人的契约精神相对欠缺。为此,应通过明确界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弘扬契约精神,公平执法,提高政府和纳税人的违约成本等提高纳税人的契约遵从度。

关 键 词:税收契约 纳税遵从 纳税人权利 违约成本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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