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会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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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建林[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49-52,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机会利益本身是一种损害,是一种不利益,是应当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机会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采取"比例赔偿"的方法,这就能很好地解决机会利益丧失的赔偿问题。当然我们并不排除法官作为中立第三者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存在比例难以确定或不可信的情况,所以法官仍然要以自由心证来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为避免造成诉讼泛滥和给对方当事人强加不合理的注意义务,机会利益丧失的损害赔偿也应该有所限制,以便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关 键 词:损害 机会利益丧失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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