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涉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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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业青[1]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日照市分校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10年第6期41-43,共3页

摘  要: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增值税”)的核心变化就是对企业购进设备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同时对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要计征增值税。由此必然引起相关固定资产涉税会计处理的变化,现分析如下:

关 键 词:《增值税暂行条例》 生产性固定资产 涉税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 进项税额 不动产 建筑物 抵扣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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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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