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中潜在风险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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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锋[1] 郭建君[2] 

机构地区:[1]北京建工学院 [2]天津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25-2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依据列明式风险的保险条款请求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已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对潜在缺陷这一列明风险,必须对潜在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事实)进行举证,仅用推测的方法,以可能存在某种潜在缺陷为由援引列明风险不能成立。同时.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保险条款中已经明示会影响费率和承保条件的重大事项,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船舶保险条款(1986)第4条应为告知条款而非免责条款。

关 键 词:船舶保险合同 风险 保险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 如实告知义务 被保险人 保险赔偿 保险事故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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