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本单位应得利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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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莉[1,2] 夏伟[1,2] 周禅 

机构地区:[1]人民法院报社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37-3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贪污犯罪中,贪污的对象一般是本单位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对本单位应得的利润能否作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则存在不同认识。这种认识其实机械地看待了犯罪对象.预期应得的利润如果没有产生,当然不可能成为贪污对象.但已经产生的利润经过本单位的账而被私人骗取,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即属骗取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通过与相关罪名作价值衡量.将该行为定性为贪污更符合立法精神。

关 键 词:贪污罪 单位 民事法律关系 贪污犯罪 犯罪对象 立法精神 行为定性 价值衡量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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