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仍可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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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涓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4期108-11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而非土地使用权行政确权行为。行政机关核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以申请复议超期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关 键 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 起诉期限 土地使用权证 自然资源所有权 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机关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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