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客票下合同成立与承运人擅自解除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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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正新 李鹏飞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2期70-7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电子客票行程单系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履约证明,具有发票性质,而非成立要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电子客票出票时成立生效,行程单的真假或有无皆不影响合同成立及效力。航空公司及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退票业务,特别是非本人亲自办理的情况下,应当查验本人、行为人的身份证件后方能办理。未留存相关证据且本人拒绝追认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订立合同和解除合同系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中未履行谨慎义务与合同解除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能减抵擅自解除合同人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电子客票 合同成立 承运人 旅客运输合同 航空公司 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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