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善意取得对撤销转移登记诉讼之影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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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光宏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2期103-10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原告:王建伟。被告:浙江省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第三人:项呈祥。第三人:郑云萍(系原告王建伟的妻子),现下落不明。第三人郑云萍与原告王建伟1986年结婚,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6日,原告王建伟向宁波市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钱湖北路69弄294号1-3层房屋,2003年12月29日,在被告处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王建伟名下。2008年11月,郑云萍将该房产委托南天房产出售。第三人项呈祥母亲蒋翠凤得到信息后,

关 键 词:第三人 转移登记 善意取得 房屋产权登记 房产管理局 诉讼 撤销 2008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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