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过失犯认定应以结果回避义务为基准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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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艳红[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0年第6期141-153,共13页Law Science

基  金:"东南大学重大人文社科科研引导基金项目"子课题阶段性成果

摘  要:根据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与交通运输活动特性,应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对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应在交通过失犯的客观违法层面进行。以结果回避义务解释交通过失犯的本质,能确保交通驾驶行为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合理限制交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并可同时解释我国刑法中有认识与无认识(交通)过失;采用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的新过失论解释交通过失犯不会出现违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及扩大处罚范围的问题,也不会出现在驾驶人员遵守交规而交通参与人违章并致死伤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一律免除驾驶人员责任的现象。

关 键 词:交通过失犯 结果预见义务 结果回避义务本质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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