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权的法理定位及运行机制初探——以应然范畴与实然配置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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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会茂[1] 冯祖兴 

机构地区:[1]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九江332005 [2]江西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江西九江332200

出  处:《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57-60,共4页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中国检察权的应然范畴包括检查权和纠察权两方面的内容。优化检察权的配置,应理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革除内部的行政化积弊,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缩减部分检查权能,增加一定的纠察权能,增强监督的刚性。2008年11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检察制度面临着新的评判与抉择。文章从当代中国检察权的法理定位入手,针对实然形态的检察权,提出应然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期最大限度地缩小应然与实然形态的差距,剖析我国检察权配置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权配置及运行机制的构想。

关 键 词:检察权 应然范畴 实然配置 运行机制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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