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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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慧娟[1] 江文书[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年第1期284-284,287,共2页popular business

摘  要:中国的集体林地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这导致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私法保护手段的缺失。为弥补公法手段保护该项所有权的不足,保证集体林权改革的进行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对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即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的改造,使其成为可以行使各项所有权权能的主体;对该项所有权的各项权能进行完善,发挥集体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利用消极权能进行该项权利的私法保护。

关 键 词:集体林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权能 

分 类 号:S285[农业科学—农业水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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