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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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农民(上半月)》2010年第7期10-10,共1页

摘  要: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有两种渠道:一是向乡(镇)、村办企业和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等业征收,由财税部门负责管理,不属于农民负担管理范畴。二是向农民征收。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农民负担管理范畴。向农民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是乡统筹费中“五项统筹”之一。征收标准,以村为单位.接不高于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征收,并按乡统筹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中央规定,不得向在校中小学生收取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关 键 词: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征收标准 农民人均纯收入 管理范畴 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部门 乡统筹费 村办企业 

分 类 号:F812.4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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