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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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长明[1] 黄江玉[1] 

机构地区:[1]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出  处:《求实》2010年第A01期67-69,共3页Truth Seeking

摘  要: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致害物是属于饲养动物。1.动物的法律地位。199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中“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的规定点燃了民法界对“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的讨论热情。怎样界定动物的法律地位.

关 键 词:饲养动物 法律问题 损害责任 《德国民法典》 法律地位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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