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架构下行业协会的性质定位及立法表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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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晓平[1] 范湘凌[2] 

机构地区:[1]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2]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4期79-84,共6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核心内涵在于社会关系、自然关系的协调。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入政府与市场的社会中间协调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其性质在和谐社会背景之下演绎出了新的内涵,立法应予以明确并完善相关制度,回复其独立市场治理主体的本质。

关 键 词:行业协会 性质 立法表征 

分 类 号:D61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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