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资格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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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英[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年第21期115-11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关于当代我国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主体资格体制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中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正是基于此,本文分别对作为司法机关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应该享有法律解释主体资格,如果享有,它们又是如何行使其法律解释权的来进行阐述。文中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享有法律解释权,肯定了审判机关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在理论上有助于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机关法律解释主体资格制度,从而有助于我国法律解释主体资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 键 词:司法机关 法律解释 主体资格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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