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案件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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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彩娟 

机构地区:[1]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

出  处:《进出口经理人》2010年第7期46-47,共2页Imp-Exp Executive

摘  要:良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禧公司)委托被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将价值为CIF上海418100美元的毛腈纶衣料从中国香港运往上海,外运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收货人为凭指示的提单。

关 键 词:无单放货案件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外运公司 中国香港 CIF 收货人 代理人 上海 

分 类 号:F740.4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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