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用“枫桥经验”的基本理念指导公安行政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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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建阳 

机构地区:[1]诸暨市公安局,浙江诸暨311800

出  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15-17,共3页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枫桥经验"的基本理念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实现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人为本,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公安行政行为要以"枫桥经验"的基本理念为指导,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把"爱群众如父母,视法律为生命,保平安尽天职"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标准;要尽可能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及时告知行政执法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积极宣传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做法和程序;要特别注重一些所谓的小案件,包括一些小纠纷、小隐患和小信访的解决,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和早调解,有效预防这些"小事"向"大事"的转变。

关 键 词:“枫桥经验” 以人为本 公安行政行为 和谐社会 浙江诸暨 

分 类 号:D61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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