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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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际[1] 李阳[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企业导报》2010年第7期167-167,共1页Cuide to Business

摘  要:《侵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被侵权人有权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侵权法中产品责任中唯一一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这相对于四十一条到四十六条的侵权责任赔偿有什么区别?为什么立法者要再次强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何种情况,赔偿金额在什么范围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侵权法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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