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解释的具体原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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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劲松[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32-39,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法治政府视野下的行政解释问题研究(09GG-0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行政执法解释制度研究(09B15)

摘  要:法律解释的具体操作性原则,是指引法律解释工作正确运行的航标灯。行政执法主体在解释和援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合目的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与可接受性原则。所谓合目的性原则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适应社会发展;明确性原则强调行政执法的可理解性、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以澄清法律疑义,实现法律目的;可接受性原则强调积极听取意见、正当的解释方法与充分说明理由。上述具体解释原则服务于共同的解释目标,即为行政执法寻找正当性理由,以便使行政处理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关 键 词:行政执法解释 合目的性 明确性 可接受性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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