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价值判断与论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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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路斐[1] 

机构地区:[1]重庆市公安局,重庆400030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4期78-90,共13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农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综合评价与完善研究(09YJCZH120)

摘  要: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研究,须在传统的规范研究等主流方法论基础上进行拓展,寻求价值判断方法的引入与适用,才可能对当前的制度悖论与规范失调作出解释。我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价值判断就是,在"公平"价值目标优先于"效率"价值目标的价值排序下,通过利益衡量、对制度中三组冲突的利益关系应当作出"既有人口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与新增人口的承包经营权平等"、"死者的承包经营权应该次位于生者的承包经营权"以及"男子的承包经营权应该与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平等"的利益排序。将这个价值判断结论引入对现行实体规范的检验,就会发现当前农村承包地"不得调整"的制度安排具有不恰当性。依实体论证规则对此价值判断进行论证,进而可以得出在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规则下,农村承包地应当"适时调整",以因应民事主体"平等"的重要原则、实现"公平"的正义之结论。

关 键 词:物权 价值判断 利益衡量 实体论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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