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体制性腐败——以南京国民政府的《县组织法》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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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联合[1] 

机构地区:[1]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1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7期184-189,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宣布训政后,制颁了《县组织法》,宣称训练人民实施地方自治,却建立了一套官治体制。该法实施后,县政府及基层组织病民、厉民现象普遍,吏治混浊,"土劣"横行,勒索不已,贪污泛滥,政治腐败不堪,那是一种不良法律制度之下所必有的体制性腐败。

关 键 词:法律 《县组织法》 体制 腐败 

分 类 号:D523.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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