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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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伟斌[1] 陈运来[2] 

机构地区:[1]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2]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179-183,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关 键 词:农业保险 农村社会福利政策 保险公司 

分 类 号:F842.6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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