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争——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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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效敏[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89-97,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编号:08BFX052);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编号:S30902)的建设成果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混淆了公私法之分、违背了民法责任基本理论、同民法基本原则相左,造成实际操作中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之不足,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所致。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应该是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奖励制度 侵权责任法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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