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机关要切实发挥好人民防空建设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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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保庭[1] 索爱民[1] 于云先[1] 

机构地区:[1]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

出  处:《中国人民防空》2010年第6期12-13,共2页Chinese Civil Air Defence

摘  要: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发[2008]4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由此可见,军事机关领导人民防空建设是法律和政策赋予的重要职责。如何强化领导人民防空建设的职能,是军事机关应当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关 键 词:人民防空建设 军事机关 领导作用 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 机关领导 行政区域 领导责任 

分 类 号:E256[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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