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留劳教延期决定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事项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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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芬[1] 陈涛 

机构地区:[1]福建工程学院 [2]福建省女子劳教所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7期29-30,共2页

摘  要:近日,翻阅2009年第7期的《中国司法》,其中司法部法制司课题组撰写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研究》一文就修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司法部第65号令)提出了“继续保留‘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决定’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的意见。笔者认为,修改司法部第65号令时是否保留“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涉及到当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这一执法行为的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宜简单地作出“保留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决定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的结论,否则将会给各省(区、市)的劳动教养机关带来潜在的败诉风险,也对这一规章的严谨度和效力造成冲击。

关 键 词: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范围 劳动教养期限 劳教 劳动教养机关 2009年 司法部 中国司法 

分 类 号:D926.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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